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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3公司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姓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年度)。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

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作出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或发起人(股东)代表签字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

由到会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发起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界次、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董事到会情况: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董事实际到会情况。

召开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10日以前将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议案表决情况:

董事会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数占董事总数的比例。

董事会会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到会董事签字。

代行签字的,应当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5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
7 集团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明确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应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额,董事、监事、经理产生方式(选举、委派、任命),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除法律规定的以外所有登记事项变更的决议机构(股东会、董事会);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是实物出资的,应当明确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上三种出资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营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范围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的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要负责人任期。

附: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范例

集团章程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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